先说结论:EB-1C是美国职业移民第一优先(EB-1)中的第三类,专为跨国企业高管设立。它允许跨国企业把境外的高级管理人员派到美国的合格关联企业担任高管,由美国企业为其申请永久居留权。主申请人及配偶、21周岁以下子女可一步到位获得美国永久绿卡。它不需要劳工证,也不需要证明"杰出"。
一、法案依据
美国联邦法典 8 USC 1153(b)(1)(C),即《移民和国籍法》INA 203(b)(1)(C)。
法条出处:uscode.house.gov 公布的 USC-prelim-title8-section1153。
二、三个必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对象具体要求
中国企业有2个以上部门或团队,建议全职员工15人以上(本科学历以上员工占比较高可适当减少),企业持续经营良好
主申请人过去3年中有1年以上在美国境外企业担任高管;不能挂靠,不能虚构流水
美国企业至少成立1年以上,有2个以上部门或团队,建议全职员工10人以上,持续经营良好,能支付主申请人担任高管的工资
三条是"同时"关系,缺一不可。其中主申请人这一条最容易被误解——必须是真实任职,挂靠和虚构流水一旦被查实,后果远不止拒签。
三、两条路径:新建 vs 收购
环节新建模式收购模式
起步新建美国企业收购符合条件的成熟美国企业
是否需L1需要,先申请一年L1工签不需要
是否需提前登陆需要,主申请人须登陆美国长期工作居住不需要,国内等待即可
架构要求需L1续签后达到三层架构收购时即需符合三层架构
后续申请EB-1C→排期→境内调整身份,可能面试→绿卡申请EB-1C→排期→面试→移民签证→登陆获绿卡
灵活度受L1维持与续签约束中途也可申请L1快速登陆,进可攻退可守
简单说:新建模式把时间和生活重心押在美国;收购模式用资金换时间,全家在国内等结果。
四、收购模式的目标企业标准
指标标准
门店2个门店以上,符合三层架构
全职员工10人以上
年营业额200万美元以上
高管薪资支付能力一般每年10万至15万美元年薪
收购金额区间50万至100万美元
常见业态标准化餐饮连锁或特许经营企业,也可按客户需求定制
需要说明的是:收购的是真实经营的企业,其经营状况、员工规模、盈利能力都会变化,任何关于收益的表述都不构成承诺。我们只提供可核实的历史经营数据,不做回报预测。
五、哪些家庭适合
1. 美宝家庭:孩子已有美籍,父母需要合法长期身份;
2. 孩子中小学阶段:打算将来送美国读书,提前把身份备好;
3. 孩子已成年或毕业:在中国或海外毕业,想拿美国绿卡;
4. 主申请人本身是中国合格企业高管:条件直接匹配,自己做主申请人;
5. 夫妻仅一方是高管但不方便出面:配偶符合条件,可培养配偶真实担任企业高管一年后再启动;
6. 家族有企业、孩子已成年非高管:孩子单独做主申请人,真实担任该企业高管一年后启动;
7. 本人无企业但亲友有:在亲友企业真实担任高管一年后启动。
第5、6、7条的共同前提是"真实担任"——培养期的任职、职责、流水都要经得起查。
六、常见问题
问:EB-1C和EB-1A有什么区别?
EB-1A看个人是否"杰出",不需要雇主;EB-1C看企业关系与高管身份,需要美国企业作为申请人。一个是人的资质,一个是组织的关系。
问:收购的钱能不能算投资回报?
这是两个概念。收购款是企业对价,目标企业的经营结果有赚有亏。任何把收购等同于固定收益的说法都不可信,我们也不做此类承诺。
问:需要等多久?
I-140获批后需等待排期,排期进度以美国国务院每月签证公告为准,不同时期差异很大。我们会按你递交时的排期表给出测算,但不承诺具体年限。
问:21岁以上的孩子怎么办?
EB-1C随行子女需21周岁以下。超龄子女需另作规划,这是很多家庭最容易踩的时间坑,务必提前算。
七、我们的建议
考虑EB-1C,先回答三个问题:你的中国企业有没有2个以上部门和15人左右的团队(这是硬门槛);你能不能真实担任一年以上高管(这是红线);你更愿意把时间花在美国还是用资金换时间(这决定走新建还是收购)。
三条里只要有一条答不上来,我们建议你先看EB-5或EB-3,而不是硬凑EB-1C。条件的真实性是这个项目的生死线,不是可以包装的部分。
本文依据8 USC 1153(b)(1)(C)及项目资料整理,政策与排期以官方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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