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享会全国房车分布区域有:上海、甘肃、北京、新疆、甘肃、云南、贵阳、广西、广东、福建厦门-泉州、江苏、浙江、湖北-武汉。
备注:还车需现场缴纳100元的车辆清洁费用
汽车租赁须知(自驾)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汽车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标的的预订、期限、租金
1.1租赁标的的预订:
双方签订本协议后,应根据实际产生的业务另外签订《预订确认单》(模板附后)。并以此作为车辆调配和结算依据。《预订确认单》应经双方授权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后生效,扫描件由本须知业务联系人邮箱发送至另一方邮箱后生效;原件应快递至另一方。
甲方业务联系人:小藤 电话:18017364352 微信:t18017364352
如上述任何一方联系人、联系邮箱、地址等变更的应当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视为原地址有效,未通知方承担不利后果。
甲方不负责审查从乙方指定邮箱发出的任何预订单的真实性或审查发出订单人员的权限,且有权认为此预订单均为有效。
1.2期限:
1.2.1本须知期限为自订单生成至订单全部完成为结束。
1.2.2具体车辆租期以《预订确认单》为准。乙方超过约定还车时间还车的,4小时以内,按小时收取超时费(150元/时);超过4小时的,按天收取超时费。乙方要求延长租赁期,应在租期满前24小时以电话方式通知甲方,双方共同协商重新达成一致并以甲方的书面回复确认为准,如未经甲方同意确认,乙方故意延期还车,甲方将加收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如因乙方原因继续使用,经甲方催告仍未返还的,甲方有权报警及交由司法途径,包含且不限于诉讼等途径收回车辆,乙方应该按照该车辆租金标准的2倍承担占用费,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乙方应按《预订确认单》约定的起租日至甲方指定地点自提,否则视为车辆已交付。
1.3租金:详见附件《 房车商务 》。合作期内甲方有权调整,但调整前甲方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 。如乙方对甲方通知《房车商务 》有异议的,乙方应当于收到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否则视为乙方认可。
1.4乙方需至少提前5天向甲方提出预订需求,甲方确认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安排车辆资源并与乙方签订《预订确认单》。
1.5预订取消距取车日期5天前(不含5天)免费取消,距取车日期1-5天取消,则扣除订单总额的30%,距取车日期24小时内取消及未取车收取全部费用。如遇特殊日期的取消政策另行提前通知。
1.6 预订变更修改
订单生效后,乙方提出修改变更订单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由甲方视库存情况回复确认。如系增加车天数,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并重新更新预订单;如减少项目/取消的,则减少/取消的部分视同取消按照1.5的取消条款执行。
二、保证金、租金及支付
2.1 保证金
þ 乙方驾驶人自行至甲方门店取车,签订交车相关手续并刷取信用卡预授权作为保证金。
□ 本次订单付款后至提车前向甲方交纳违章保证金5000元,《预订确认单》履行完毕、车辆退还后如无违章在二个月内退还乙方保证金。
□ 乙方于本次订单付款后至提车前一次性交纳保证金1万元,如实际当月使用车辆超过预估车辆( 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追加保证金( 元/辆)。双方解除合同后,乙方处理完毕全部车损、违章、无结算纠纷,甲方退还保证金。
2.2付款方式:
þ 预付客户:乙方在收到甲方确认的订单后3日内向甲方支付订单全额预付款。
□月结客户:乙方选择一次性交纳保证金5万元的,每个自然月为一个结算周期,每月5日前双方对上个自然月周期内履行完毕的订单总金额进行确认。乙方应在每月15日前(最晚于收到甲方开具的发票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个自然月周期内所有订单款项的支付,逾期按日千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乙方在收到甲方结算单后超过2个工作日逾期未确认的,视为同意甲方《房车租赁结算单》的金额,乙方对《房车租赁结算单》的部分金额存在异议的应当在确认文件中一并提出,乙方可暂不支付存在异议部分的款项,但应当随《房车租赁结算单》确认书一并向甲方提供书面证据。双方在乙方提出异议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协商完毕,协商不成的,双方有权按照第九条执行。
2.3 甲方指定账户:
甲方指定账户: 上海藤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
账号:98860078801800000030
财务联系人: 小藤
指定对账联系人:小藤 联系方式(QQ/EMAIL/电话):18017364352 微信:t18017364352
如上述任何一方联系人、联系邮箱、地址等变更的应当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视为原地址有效,未通知方承担不利后果。
2.4租金包括正常车辆租金、税金、车辆基本保险费用、厂商规定的免费保养(4次/年)、正常年检、正常维修费用,不包括承租方人为驾驶原因损坏的维修费、路桥费、停车费、燃油附加费、油费、存车费、补胎费及其他消耗品费用等。
2.5若由于乙方发生车辆违章和/或事故,造成下一年度保险费用上升的,甲方将向乙方一次性收取保险费上涨部分的费用。
三、车辆保险约定
3.1甲方为车辆购置了车辆基本保险: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不计免赔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50万元人民币)和交通事故强制险(保额12.2万元人民币);以上保险只有乙方配合进保、方能享受,保险有效期为《预订确认单》约定的租赁期。乙方可享受本合同规定的保险保障,同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2若在车辆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应第一时间拨打110进行报案,同时拨打平安保险公司电话95511报案。在24小时内拨打取车门店提供的应急救援电话或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21-5666报告情况若有人员受伤乙方应及时施救,车辆须在甲方指定的地点修理;乙方须承担与事故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承租车辆维修费用、第三者车损费用、第三者物品损失费用、第三者人伤费用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车辆停驶期间的全额租金。如乙方不配合报案或超出保险公司认可时间内报案,直接归还承租车辆,则乙方必须全额承担事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乙方须及时向甲方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逾期不向甲方提交所需材料,视同乙方放弃索赔权益。
3.3车辆在租赁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被抢或其它形式的灭失,乙方应承担保险理赔(若有)以外的重置车辆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并承担从车辆灭失到结案期间的全额租金 。
3.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免赔、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3.5本合同所购买保险不包括:玻璃险、盗抢险等未约定险种。若乙方在租赁期间需追加保险险种,由乙方承担相关费用,甲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3.6因轮胎使用不当造成的车辆损坏、车上人员损伤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甲方权利、义务:
4.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或出租权,并在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车辆的情况下有权通过合理方式随时了解车辆的使用情况和安全状态。
4.2依合同向乙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
4.3提供车辆车况良好、设备齐全且性能正常,并应提供车辆之行驶证、年检合格证等有效证件。
4.4车辆正常上路行驶的手续办理。
4.5按合同约定办理车辆保险。
4.6提供厂商规定的免费保养。
4.7协助乙方办理保险理赔、并协助乙方对交通事故及车辆维修工作。
4.8甲方提供1套车辆钥匙,若乙方需要额外钥匙,需签订钥匙借用/加配承诺书。
五、乙方权利、义务
5.1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并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5.2如实向甲方提供有效期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证明资料。乙方承诺须知首页提供的乙方保证人及其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应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未变更,通知、送达均视为有效,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5.3乙方提取车辆时,应自行检查车辆的技术状况和设备状况是否一切正常,各种随车证件是否有效,并掌握车辆的各种性能和操作方法,点清车辆的各种证件和必备工具,验收确认无误后,方可将车辆驶离。在证件有效期到期前须及时到甲方办理更换或盖章手续,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证件过期,被有关部门查处罚款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4乙方提车人应与《预订确认单》上提车人一致,如不一致的需要提供乙方盖章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乙方提车人应向甲方提供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乙方配备的驾驶员必须持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C1及三年以上驾龄,且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少超过租期一个月以上、在一个计分周期内交通违法记分不得超过6分(含6分)及无其他尚未处理违法犯罪记录,驾驶技术熟练,路况熟悉、责任心强,乙方自行负责车上人员及财产安全。不符合本条规定的驾驶员无权驾驶甲方的车辆,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负。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不符合房车租赁条件客人的订车需求,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5.5乙方应妥善保管车辆、维持车辆原状,否则,因乙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保险理赔到的赔偿款予以抵扣。
(1)自行加注燃油料,必须加注与车辆使用说明牌号一致的燃油料。由于加注不符合型号的油品或劣质燃油而造成的机械事故和故障,乙方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还车时,若车内存油低于取车时存油(参照《车辆交接单》),乙方要按甲方系统默认的标准向甲方缴纳所差油费及100元加油服务费。
(2)按车辆使用说明对车辆进行日常的检查、保养,特别对机油、刹车油、冷却液、电解液、轮胎气压的检查,对制动、转向、灯光、刮水器、喇叭性能的监控。如发现异常,通知甲方后应即刻去上汽大通特约维修站进行维修及保养并承担费用。如需更换零部件,应事前取得甲方的许可。
(3)自觉维护车辆的机件设备和特征标志,禁止私自更换、拆卸车辆的零部件、设备装置(如车辆里程表等)、特征标志及甲方所设的标志铅封等物,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如有拆动里程表的,应支付总租赁期规定里程的三倍里程数的超公里金额。
(4)承租车辆发生各类机件故障或交通事故的损坏等维修,必须到甲方指定的汽车修理厂进行修理、保养。乙方不得擅自修理租赁车辆,或改动租赁车辆的任何部件、零件、内饰、外观。乙方违反本条,应赔偿甲方损失,并支付甲方损失的 5倍作为违约金。
5.6在租赁期内遗失车牌或其他证件,如需甲方协助的,服务费200元/次。乙方需承担所有补办费用和停驶期间的租金。
5.7《预定确认单》约定租期到期,乙方应按规定的还车时间与地址交还车辆、证照及附加设备等,并保持车辆清洁,由甲方工作人员在乙方在场的情况下一同根据《预订确认单》、《车辆交接单》所涉及内容验收。如有设备损坏、证件丢失或损坏等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之情形,乙方应承担设备维修、证照补办费用、经营损失等相关费用。如归还车辆时甲方、乙方对归还车辆状态有异议,应在《车辆交接单》中将异议列明由双方签字确认,如一方拒绝签字的,拒绝一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经甲方验收并出具书面确认车辆归还文件后,方视为乙方履行了车辆归还义务。如有新的碰撞,擦痕等损坏现象或设备、证件不全,乙方应按实际损失支付维修或重置和其他相应的费用。如乙方异地还车应事先取得甲方同意按照租赁平台上规定计算的异地还车费(如果发生);如果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将车辆还在商定还车地址以外的地点,则甲方将向乙方收取3倍的异地还车费。
5.8乙方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承担车辆还回以前因交通违章、违法肇事、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罚款或费用等全部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应全额赔偿。承租期内,因乙方违法、违章或与第三方的经济纠纷发生扣车、扣证的,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一切损失、责任由乙方承担,保险理赔到的赔偿款予以扣除。乙方应按期归还车辆,因甲方原因导致车辆被扣押的,乙方有义务将车辆取回交还甲方。
5.9乙方违章产生的罚款及罚分,由乙方在违章发生之日起25日内自行处理完毕;如遇车辆年检,则须在年检到期日前5日内处理完毕。如乙方未按上述规定进行违章处理,应按200元/天支付逾期消除违章的违约金、赔偿因此造成迟延年检的损失(按日租金计算)。
5.10租赁车辆交付乙方后,车辆毁损及灭失的风险,完全由乙方承担。租赁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或租赁车辆毁损、灭失等重大情况,乙方应在该情形发生后的24小时内通知甲方。任何原因(不包括甲方故意)造成租赁车辆的毁损及灭失都不得免除乙方的租金支付义务。
5.11乙方承诺,其已获得并在租赁期内持续具有为履行本协议及在约定范围内使用(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提供租赁车辆、自用营运等)租赁车辆所必须的全部资质、许可或授权(以乙方注册地政策为准),如由于乙方未履行本承诺而导致甲方被有权机关实施处罚或遭受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保证甲方免受损害。
5.12乙方及驾驶员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驾驶,禁止下列行为:
(1)将所租车辆用于与其性能明显不符的运输任务或违法运营;
(2)违反车辆行驶证上的车辆使用性质;
(3)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参与战争;
(4)酒驾、毒驾;
(5)将所租车辆转让或转借或转卖或抵押或质押或典当等侵犯甲方所有权的;
(6)私配车辆钥匙。
本协议对禁止行为的列举不解释为排除其他法律所禁止或损害车辆所有人利益的行为。
5.13承租期内发生交通事故的,乙方均需按照下列标准补偿甲方车辆的加速折旧费:(1)如该等交通事故系乙方应负主要责任以上的,车辆修理费在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按维修费用10%补偿;车辆修理费在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按维修费用20%补偿;车辆修理费在3万元以上的,按维修费用30%补偿。(2)如该等交通事故系乙方同等或次要责任的,按10%车辆修理费补偿。
六、订单终止与违约责任
6.1若乙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单方面终止本订单(订单自甲方通知发出之日起终止)、收回租赁车辆、结清租金并要求承租人支付期内未履行租期部分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
1)未能履行订单项下的付款义务超过十日;
2)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经济状况恶化,严重影响其履约能力;
3)甲方有证据证明乙方存在不利于承租车辆安全的行为或意图;
4)违反5.5条第(4)项或第5.12条,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违反上述约定危险的;
5)提供虚假信息(如证件属伪造或失效)。
6.2本订单期满或订单约定终止情形或《预订确认单》期满双方未达成续租的,乙方应当于《预订确认单》终止之日返还车辆逾期5日以上,甲方将采取强制措施收回车辆,乙方承担人民币5万元的违约责任,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服务费、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由乙方承担。
6.3乙方与本订单项下全部应付费用、滞纳金及违约金等,甲方均有权在保证金中扣除。
七、全部合同
附件《预订确认单》、《车辆交接单》与本须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针对须知权利义务所做出的任何修改,均以双方盖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补充文件为准,双方工作人员对合同履行、违约条款执行以及其他涉及本须知履行的口头承诺及其他方式的修改均视作无效。
八、争议的解决
8.1本须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效,双方同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8.2如因乙方违约引起的诉讼,乙方应承担因诉讼而花费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等。
九、品牌和标识使用
9.1 乙方对外宣传时,如需甲方相关图片、视频、文字等电子物料,或宣传单页、易拉宝等印刷物料的,需要向甲方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提供乙方使用。乙方承诺对甲方提供的物料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修改,且不得用于本订单合作范围外的产品。
9.2 乙方如需使用甲方的标识LOGO或其他任何涉及甲方的品牌元素,则须经甲方审核书面确认后方可使用。
9.3 乙方如使用甲方的宣传物料进行推广活动后,应同时将相关样品或电子版文件以及活动相关图片提交甲方,甲方有权使用。
9.4 乙方不能擅自对外发布与甲方不存在的合作关系以误导市场,如需相关对外宣传,须报甲方审核同意,方可统一对外宣传口径。
十、保密条款
10.1 任何一方通过订立、履行、终止本协议所获得的另一方信息,应视为专属于另一方的保密信息与商业秘密。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信息持有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进行披露、使用。
10.2 在下列情形下,任何一方可以依法对保密信息与商业秘密做出必要、合理的披露:
10.2.1 法律明文规定或者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明确要求;
10.2.2 保密信息与商业秘密已经进入公共知识领域;
10.2.3 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
10.3 双方的保密义务在协议生效期内以及合同终止后5年内有效。
十一、须知生效
本须知自乙方下单即默认客户已知晓及同意以上条款
十二、其他:
12.1 乙方同意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范围内使用乙方的名称、品牌、商号、商标等信息。
12.2乙方同意甲方和甲方的任何子公司、加盟公司、业务合作方或附属公司都可以存储、保有和电子传输合同的信息和数据。双方应当在本协议履行期内及终止后壹年内妥善保存本协议全部合作记录与信息,无论上述记录与信息以何种形式存在。
12.3 任何一方遇有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以致直接或间接的任何延迟或无法履行本须知全部或部分条款时,另一方不得提出索赔要求。此类事故包括地震、海啸、战争或其它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类似原因;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在知悉遭受不可抗力后的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提供有关证明。
12.4 本须知构成双方之间就租赁事宜通过乙方合作所达成的全部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取代任何一方或双方之间在本须知生效前所有口头或书面形式的声明、备忘录、合同、协议、承诺、保证等文件。除非以书面形式签署并经盖章确认,否则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废止均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在本须知项下所有权利和义务不可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方。
12.5 双方应对对方员工持尊重、公平和诚恳的态度,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借故刁难一方任何部门、员工,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另一方索取或收受金钱、物品及任何形式的馈赠;如有该行为,被索贿方及员工应向另一方举报并提供证据;如一方明知被索取合同金额以外的财务或利益而不予举报或告知的,视为被索贿方严重违约。
12.6补充条款(下单前沟通的须知外的需文字备注声明,否则无效):
十三、须知附件
《预订确认单》
《车辆交接单》